(2017)辽078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龙与刘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刘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2453号原告:赵龙,男,1988年5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建,男,34岁,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赵龙诉被告刘建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龙负担。审判员 曹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