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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龙与刘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刘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2453号原告:赵龙,男,1988年5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建,男,34岁,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赵龙诉被告刘建民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龙负担。审判员 曹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