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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6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琳与庞雪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琳,庞雪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167号原告:孙琳,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天津禹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雪濛,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琳与被告庞雪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孙琳承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彦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