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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陈雄、林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雄,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陈雄,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林伟,男,汉族,1970年9月3日出生,现关押于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雄与被执行人林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雄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林伟偿还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诉讼费9330元和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陈雄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林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秀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友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