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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江中梅与被执行人潘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中梅,潘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江中梅,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潘存平,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中梅与被执行人潘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存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