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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岷县诚信担保责任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齐随梁、王贤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齐随梁,王贤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督41号申请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州西路财政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郭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齐随梁,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住岷县。被申请人:王贤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住天水市。申请人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债权人只能对主债务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将担保人王贤明列为支付令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岷县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