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家强与被执行人贾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家强,贾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崔家强。被执行人贾扬。申请执行人崔家强与被执行人贾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贾扬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崔家强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崔家强于2017年2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家强与被执行人贾扬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贾扬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贾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绍辉审判员 肖金成审判员 毕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