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10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蔡某2、陆某等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陆某,蔡某3,蔡某4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0344号原告:蔡某1,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国,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某2,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陆某,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蔡某3,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蔡某4,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1诉被告蔡某2、陆某、蔡某3、蔡某4代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1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