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冉俊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6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俊,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6日14时许至20时许,被告人冉俊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莲池村房屋内容留杜某(2003年11月18日出生)、文某(2002年6月1日出生)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类毒品。2017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莲池村房屋内将被告人冉俊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冉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2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冉俊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5日刑满释放。公诉机关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冉俊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冉俊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冉俊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俊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冉俊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冉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甯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