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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肖云、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云,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869号申请执行人肖云,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磊,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云与被执行人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宝民初字第6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利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