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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1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浩与毛凯、毛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毛凯,毛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3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浩,男,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毛凯,男,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毛业辉,男,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浩与被执行人毛凯、毛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0150元,2017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4156元(含执行款本金20000元,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利息3806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