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81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7)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王X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土门盘道北侧,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王X的血醇浓度为171.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纳。唯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艳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