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7执12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良柱、朱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良柱,朱新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7执12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蕉岭县。法定代表人张信,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锦,系该社的职工。被执行人何良柱,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被执行人朱新玲,女,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良柱、朱新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何良柱、朱新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何良柱、朱新玲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何良柱、朱新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德亮审 判 员 蓝文秀人民陪审员 徐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