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天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天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0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金刚,局长。委托代理人:祝沁磊,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志仁,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天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金良。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天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杨人社监(2016)理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天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5.2272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旭春审判员 郑旭珏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