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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定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承包了管某甲位于大埔县山场的林木。2017年4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外省民工刘某某等七个工人去山场砍伐林木并制裁,同时雇请邬某某用一辆蓝色龙马车将砍伐的林木变卖,运载车辆在途中被政府工作人员拦截并移送至大埔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处。经大埔县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大埔县山场被砍伐的杂、杉原木共计材积23.138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为36.72立方米。2017年5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被砍伐制裁的林木已被大埔县林业局拍卖变价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大埔县林业局扣押木材公开拍卖请示、大埔县财政局对扣押木材予以公开拍卖的复函、拍卖变价款的财政收据,证人刘某某、管某乙、管某丙、廖某某、管某甲、管某丁、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购买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国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