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938号原告:刘红霞,女,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男,汉族,1986年01月14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刘红霞与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霞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红霞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