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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义乌三豆服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义乌三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行终3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1014BG摩兰沃夫12号。法定代表人玛格丽特·凯瑟琳娜·西奥多拉·玛利亚·格瑞彻豪森,董事。法定代表人塞尔瓦托·马拉格尼,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照龙,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慧,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义乌三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雪峰社区大塘下新二区**幢*号***室。法定代表人程大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鲜平,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8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18日,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谢峥,被上诉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简称黛尔吉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照龙、李慧,原审第三人义乌三豆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三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鲜平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9760890号“JOHNWALKER”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即使考虑到两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尽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均属于食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诉争商标在糖果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不当利用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知名度,也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混淆,可能损害驰名商标的商誉和权利人的其他相关权益,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商评字[2016]第28363号关于第9760890号“JOHNWALKER”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争商标的注册难谓善意,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要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其上诉理由是:黛尔吉奥公司用以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尚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黛尔吉奥公司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成为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无密切关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尚无充分理由认为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误导公众,使黛尔吉奥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之虞。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黛尔吉奥公司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主张证据不足。黛尔吉奥公司、三豆公司服从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注册人:三豆公司。2.申请号:9760890。3.申请日期:2011年7月25日。4.标志:5.核定使用商品:咖啡;茶;糖果;巧克力;非医用营养液;糕点;调味品;冰淇淋;方便面;馅饼(截止)(国际分类第30类)。6.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9月20日。二、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黛尔吉奥公司。2.申请号:28112。3.申请日期:1958年4月28日。4.标志:5.核定使用商品:威士酒(截止)(国际分类第33类)。6.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黛尔吉奥公司。2.申请号:41201。3.申请日期:1961年9月21日。4.标志:5.核定使用商品:威士忌(截止)(国际分类第33类)。6.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4月12日。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6]第28363号关于第9760890号“JOHNWALKER”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6年3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三豆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所指的情形,作出被诉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四、其他查明的事实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黛尔吉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2013-2015年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2015年销售发票等作为新证据。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威士忌酒上构成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向一审法院提交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驳回通知书和黛尔吉奥公司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黛尔吉奥公司明确其争议焦点仅限于被诉裁定中关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适用。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时,明确主张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驰名商标。另外,商标评审委员会称由于技术原因,未向一审法院提交黛尔吉奥公司向其提交的驰名商标的证据光盘,并称认可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知名度,但由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弱,不能满足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故未认定驰名商标。黛尔吉奥公司称可以代替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光盘,并提交纸质证据目录,对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并明确认可光盘中证据的真实性。其中,2005年12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载文《两大洋酒巨头争战中国威士忌市场——全球最大的烈酒集团“帝亚吉欧”携拳头产品JohnnieWalker挑战“保乐力加”》;2005年12月28日《中国民航报》载文《帝亚吉欧:年轻绅士、行业巨头》报道了JohnnieWalker酒产品;此外,《高尔夫时尚》《中国高尔夫》《深圳晚报》《成都晚报》《天府早报》《金陵晚报》《京华时报》《新闻晚报》《中国经营报》《民营经济报》《钱江晚报》《重庆晨报》《扬子晚报》《姑苏晚报》《厦门日报》《北京商报》《竞报》《解放日报》《中国食品报》等期刊杂志和报纸有大量关于黛尔吉奥公司、JohnnieWalker酒的报道,包括广告、活动赞助、销量等内容;2008年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私享洋酒》书籍介绍了JohnnieWalker酒。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黄证经字第2682号公证书中百度百科显示:JohnnieWalker是世界十大名酒之一,起源于1820年,具有红牌、黑牌、金牌、蓝牌等系列品牌,是英国皇室威士忌供应商,出口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9年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香溢四海——国际名酒新视界》介绍了JohnnieWalker为世界顶级名酒品牌。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骁审专字(2007)第311号审计报告显示: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JohnnieWalker酒类商品广告和推广采用电视、报刊和户外等方式的费用审计共计498690646.29元。此外,证据中有大量未显示时间的在上海、北京、大连、宁波、义乌等地的酒吧、商场和户外广告照片。北京丰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979-1999年期间在北京等地区的销售情况。2009年,上海市、栖霞市、烟台市、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多份侵犯JohnnieWalker品牌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外,三豆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0、24、29、43、25、3、21、34等类别上注册180余个中英文不同的商标。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黛尔吉奥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黛尔吉奥公司主张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威士忌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是对两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其中2005年12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载文《两大洋酒巨头争战中国威士忌市场——全球最大的烈酒集团“帝亚吉欧”携拳头产品JohnnieWalker挑战“保乐力加”》;2005年12月28日《中国民航报》载文《帝亚吉欧:年轻绅士、行业巨头》报道了JohnnieWalker酒产品;此外,《高尔夫时尚》《中国高尔夫》《深圳晚报》《成都晚报》《天府早报》《金陵晚报》《京华时报》《新闻晚报》《中国经营报》《民营经济报》《钱江晚报》《重庆晨报》《扬子晚报》《姑苏晚报》《厦门日报》《北京商报》《竞报》《解放日报》《中国食品报》等期刊杂志和报纸有大量关于黛尔吉奥公司、JohnnieWalker酒的报道,包括广告、活动赞助、销量等内容;2008年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私享洋酒》书籍介绍了JohnnieWalker酒。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黄证经字第2682号公证书中百度百科显示:JohnnieWalker是世界十大名酒之一,起源于1820年,具有红牌、黑牌、金牌、蓝牌等系列品牌,是英国皇室威士忌供应商,出口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9年上海文化出版社出版的《香溢四海——国际名酒新视界》介绍了JohnnieWalker为世界顶级名酒品牌。上海骁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骁审专字(2007)第311号审计报告显示:2004年7月至2007年6月JohnnieWalker酒类商品广告和推广采用电视、报刊和户外等方式的费用审计共计498690646.29元。此外,证据中有大量未显示时间的在上海、北京、大连、宁波、义乌等地的酒吧、商场和户外广告照片,这些照片虽未显示具体时间,但可以与上骁审专字(2007)第311号审计报告互相印证。北京丰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979-1999年期间在北京等地区的销售情况。2009年,上海市、栖霞市、烟台市、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多份侵犯JohnnieWalker品牌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证据可以显示,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到该商标持续使用多年时间,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泛的宣传,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都可证明JohnnieWalker威士忌酒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威士忌酒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基本相同,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与酒类商品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当利用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知名度,也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混淆,可能损害驰名商标的商誉和权利人的其他相关权益,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高度近似,引证商标“JohnnieWalker”经过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三豆公司作为一家经营服装、玩具的企业,在糖果等商品上注册诉争商标,同时,在国际分类第30、24、29、43、25、3、21、34等类别上注册180余个中英文不同的商标,而且不少商标与国外品牌相同或近似,不符合一般以经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特点。而且,三豆公司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解释证明,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宏宇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依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