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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毛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毛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17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下胡管理区下胡村***号。负责人:郑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棉,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该公司职员。被告:毛艳华,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被告毛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颖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