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999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长青,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陈志刚,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毅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孟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