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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秦四云、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园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四云,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园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秦四云,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园里村民小组,住所地在该村内。秦四云申请执行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委园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桂03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四云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与桂林市××乡××村委园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民终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华审 判 员 杭德冰审 判 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飞云书 记 员 王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