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22号之一被执行人:绵阳联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于舰。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2017)川0703民初12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被执行人绵阳联舰信息��术有限公司应当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400元。经本院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6日,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