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某、谢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谢某,肖某1,肖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谢某,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肖某1,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肖某2,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谢某、肖某1、肖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谢某、肖某1、肖某2未按生效文书履行在继承肖水根遗产范围内支付黄某劳务工资7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肖水根名下财产除与谢某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龟山村安乐路66号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本案被执行人谢某、肖某1、肖某2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对肖水根遗产的继承。另经查明,肖观娣等26人与谢某、肖某1、肖某2继承纠纷系列案件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肖观娣案的执行标的额最大,所立案号为(2017)闽0428执408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8执40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8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有章审判员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求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