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崇礼区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原崇礼县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原崇礼县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口崇礼区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原崇礼县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原崇礼县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崇礼区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原崇礼县时代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华府礼尚小区。法定代表人:肖静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原崇礼县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街百货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口崇礼区时代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崇礼区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7)冀073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2017)冀073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口崇礼区时代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