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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成铿、韩武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铿,韩武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02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郑成铿,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韩武广,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402民20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4日受理郑成铿申请执行韩武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郑成铿钢材款人民币156000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产生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武广在金融机构有相应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武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9603.30元到本院执行专用账户,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款项及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达猛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健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