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督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倪永忠与肖凯申请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永忠,肖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05民督26号申请人倪永忠,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肖凯,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倪永忠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7年1月1日借给被申请人肖凯人民币120000.00元,约定归还时间为2017年7月30日。借款到期后,尚欠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21600.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月利率为2%),现要求被申请人肖凯支付申请人倪永忠借款本息共计141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永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倪永忠14160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044.00元,由被申请人肖凯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朝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