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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徐锡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徐锡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66号D101室、101室、7010室、801室、901室、1001室。负责人:蔡光龙。被执行人:徐锡安,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锡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0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