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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河南森鸿置业有限公司、杞县金苏麦业河南省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森鸿置业有限公司,杞县金苏麦业河南省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宗杰,开封市山海天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森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城关镇竹园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金苏麦业河南省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杞县苏木乡苏木村。法定代表人:王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学谦、李磊,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开封市山海天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金康苑*号楼。法定代表人:宗杰。原审第三人:宗杰,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祥符区。上诉人河南森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杞县金苏麦业河南省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开封市山海天粮油有限公司、宗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森鸿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森鸿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河南森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