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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隋占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60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占清,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高中文化,缓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1996年流氓罪判决中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千元;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占清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17)京010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隋占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隋占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隋占清,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占清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占清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隋占清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漆爱君审判员  周 耀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乐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