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5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姚维禄与龙海金樽娱乐有限公司、章智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维禄,龙海金樽娱乐有限公司,章智勇,郭志祥,郭晓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5213号原告:姚维禄,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献琛,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金樽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紫崴路北侧云都城市综合体(美一城)时代金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926996717。法定代表人:章智勇,经理。被告:章智勇,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郭志祥,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郭晓凯,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原告姚维禄与被告龙海金樽娱乐有限公司、章智勇、郭志祥、郭晓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姚维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维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82元,减半收取计5641元,由姚维禄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玉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