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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志科与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科,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科,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区。法定代表人:谢长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科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志科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冷水江市盐井塘煤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6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