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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岩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杨岩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254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杜蒙县。法定代表人:刘玉岩,经理。被告杨岩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杜蒙县。原告泰康供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岩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人民法院催缴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函复》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学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