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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上海循叠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循叠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循叠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王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38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循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龙村光星路58号4218R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8790815L。法定代表人陈宗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军,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执行人上海循叠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振军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3876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振军银行存款291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