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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荣金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59号被执行人:荣金霞,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本院在荣金霞被处刑事罚金一案中,根据(2016)鲁10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荣金霞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刑二庭移交后,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荣金霞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内,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