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彭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838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简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系被告之兄),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官路镇官路村*组。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孟 梦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