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与潜江市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潜江市正和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934号原告: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有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兵,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潜江市正和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黄石加柯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