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俊昌、曹洪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昌,曹洪柏,刘宗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昌。被执行人:曹洪柏、刘宗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莱城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洪柏银行存款30800元。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