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与唐海燕、李冲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唐海燕,李冲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169号。管理人: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王耀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唐海燕,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冲冲,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再审申请人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海燕、李冲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淮安中业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璇审 判 员 李 进审 判 员 姜 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陶 锐书 记 员 耿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