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毕冠锋与蒋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冠锋,蒋德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兵0502民初409号原告:毕冠锋,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九团。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德万,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博乐市。原告毕冠锋与被告蒋德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冠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被告蒋德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冠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被告急需用钱,原告从他人处借款,后将230000元出借给被告,当时约定利息按5%/月计算,被告于2014年6月、8月、2015年6月、9月,分别还款20000元、6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16年9月29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于2017年8月30日将借款417000元还清。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被告蒋德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事实,但认为利息过高,如果原告能降低一下利息,自己愿意在三年内将借款还清。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其并没有按约定时间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只能按24%/年计算,同时参照被告的还款时间及数额,对2016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时的借款本金认定为161863.78元,在此之后的利息按24%/年计算。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3948.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德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冠锋借款本息203948.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计3778元(已由原告毕冠锋交纳),由原告毕冠峰负担1890元,被告蒋德万负担1888元(由被告蒋德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毕冠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潘宁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蓉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