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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6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丁永才申请执行王立民、田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永才,王立民,田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永才,男,38岁,汉族,住福利镇淞翔铭座小区。被执行人王立民,男,44岁,汉族,住福利镇东荣村。被执行人田立静,女,50岁,汉族,住福利东荣村。本院在执行丁永才与王立民、田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王立民银行存款2160元,已支付给丁永才。被执行人王立民、田立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股权。已将王立民、田立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丁永才亦未能提供王立民、田立静财产状况的线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董 海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