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蔡群群与廖达红、朱庆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群群,廖达红,朱庆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895号原告:蔡群群,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忠,系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廖达红,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朱庆红,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蔡群群诉被告廖达红、朱庆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蔡群群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群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群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911元,减半收取计955.5元,由原告蔡群群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傅海英人民陪审员 刘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