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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吉翱与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翱,程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民终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翱,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丞,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彦军,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婕,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吉翱因与被上诉人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吉翱上诉请求:1.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2.被上诉人程彦军偿还上诉人王吉翱借款67000元,支付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4690元及2016年10月27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程彦军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顾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与程彦军的陈述相矛盾,其二人与程彦军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根据王世国、顾祥的陈述认定王吉翱与程彦军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与法相悖。程彦军辩称,王吉翱与程彦军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王吉翱通过程彦军将资金投入到了”西部大开发”资金运作项目。请求驳回王吉翱的上诉请求。王吉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程彦军偿还原告王吉翱借款67000元,支付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4690元及2016年10月27日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8日、8月25日,原告王吉翱通过其妻蔡霞的账户分别向被告程彦军账户转款335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王吉翱应对其主张与程彦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王吉翱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程彦军自认上诉人王吉翱为参加”西部大开发”资金运作项目而向其付款6.7万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彦军向上诉人王吉翱收款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判决驳回王吉翱的诉讼请求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昌县人民法院(2016)甘0321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王吉翱的起诉。上诉人王吉翱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92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贾春花审判员王希望审判员童钦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晓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