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执民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李安虎、毕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霞,李安虎,毕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曲执民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李安虎,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毕秀青,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李玉霞与李安虎、毕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安虎、毕秀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安虎、毕秀青于2012年7月9日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安虎、毕秀青在曲沃县乐昌镇东关村民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安虎、毕秀青所有的在曲沃县乐昌镇东关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新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