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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文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维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张文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1174号原告:宁波维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8285272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新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马东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玥,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乐,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宁波维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维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维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7元,减半收取2518.50元,由原告宁波维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陆 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