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裴红志与CHEN LUNI(陈鲁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CHENLUNI,裴红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CHENLUNI,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瑞典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红志,女,1978年10月30出生。委托代理人廉哲龙,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CHENLUNI因与被上诉人裴红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4195号之六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CHENLUNI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CHENLUNI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CHENLUNI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0元,由CHENLUNI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