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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与郑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郑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854号原告: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晨光路与车站东街交叉口盛华国际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汤君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超,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与郑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