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与郑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郑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854号原告: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晨光路与车站东街交叉口盛华国际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汤君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超,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与郑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家庄购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