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866号申请执行人,吴元培。被执行人,何建平。本院在执行吴元培与何建平其他民事(2017)京0114执3866号一案中,经查: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
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元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