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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866号

吴元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元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866号申请执行人,吴元培。被执行人,何建平。本院在执行吴元培与何建平其他民事(2017)京0114执3866号一案中,经查: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

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元培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