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1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晨洁诉孙蔚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晨洁,孙蔚娴,李永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晨洁,女,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蔚娴,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杰,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冬喆,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晨洁因与被上诉人孙蔚娴、李永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5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晨洁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肖晨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晨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47元,由上诉人肖晨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振军审判员  刘 佳审判员  蒋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圣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