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庆庆与被执行人陈顺贵、夏莲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庆庆,陈顺贵,夏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932号申请人谷庆庆,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陈顺贵,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夏莲香,女,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谷庆庆与被执行人陈顺贵、夏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拍卖、处置陈顺贵、夏莲香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XX庄园X幢X室、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路XX号房屋。谷庆庆分得332070元。现陈顺贵、夏莲香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被查封,未实际控制。申请人谷庆庆同意终结本院(2016)苏0118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收据、谈话笔录、拍卖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除已执行332070元给申请执行人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8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 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