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与王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王玉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729号原告: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营镇德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28879724X。法定代表人:包天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革,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东,男。原告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英那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秀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智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