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平、彭利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彭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86号申请人:王平,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彭利芳,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人王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利芳的价值156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平以自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碱厂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彭利芳的价值156000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王平提供的保全担保: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碱厂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