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9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2250乐天(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薛金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天(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薛金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2250号原告:乐天(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55号。负责人:金世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金勇,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乐天(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诉被告薛金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天(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天(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慧 来源:百度“”